如何面对一个风险社会?_季风_法律博客www.fyf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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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10-1-22 12:32:00 阅读次数:1483     所属分类:观察随笔

    如何,既然中国的人均GDP2009年已3000美元的段性标线,那就可推今后人民的益主强劲分配正的期待会明增大,公共物品的供求系也很容易出现紧张态势

    另外,起源于美国的世界金融危机,把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时间表大幅度提前了,使得中国不可能继续在主框架内固自封,也不可能在地方性知的特殊境内悠然自得,参与制度和价值观的国际竞争已刻不容的政治议题

    以上两个因素,2010年中国法制建生深的影响。

    里,国家秩序合法化是问题的焦点所在,司法改革是解决问题关键也就是,必首先通实贯彻司法独立的原政府划出一条清晰的界,提供基本的合法性根据。其理由很简单,因采取何判断,无论对法治和正的理解有什么样的不同,依法治国的制度设计应该达到以下三

    --通过马克斯·伯所的形式合理化方式,或者通尼克拉斯·曼所的把合起来的方式,实现社会的定性、可计测性以及确性;

    --通明确的范和程序来限制力行使,防止决策机构和行机构的主任意性;

    --与离国家、避法律的那逍遥型自治或自由不同,必制度化的手段和正式的救渠道来保障个人利和自由。

    而易,没有司法独立,些指就无从实现

    但是,司法独立原以及建立在个基上的法治国家构想,目前正遭遇来自两个方面的挑:曰人民群众的感,曰风险社会,迫使制度迁的势头受挫、方向不定。

    前面那个挑从重新榜司法群众路线开始,到20093月提出先、的司法政策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实际上有一个事是人容易忽略的,就是所人民性存在着尖的矛盾,不可能行短路的联结

    一般而,人民性是从近代主出来的概念。其本不外乎以一个整体来消弭个人之的相互性,从而它自己的成员进格控制的局。在抹相互性的意上,人民话语的落脚点在制而不在共

    重于情、理、法三者之的互动关系以及和平解决纠纷,落脚点在共而不在制。

    两者合起来,就是基于承制,然以增国家秩序的合法性目的。但不得不指出,两者是以相洽的。迄今止的于人民性和大解的主也始存在某两向立、各持一端的状,根本就无法建构起一的司法系,从而也无法真正解决国家秩序合法化的问题

    后面那个挑注。大量的事实证明,随着产业化、城市化、全球化、网化程度的提高,中国已迅速风险社会,不安全的患无所不在。无法再以绝对性、确定性、一性、可计测前提来构想生活空和秩序。是政府是个人,都不得不以瞬息万、相前提来行各的判断和决策。例外或危局的繁出政府要求提供了大量契机或借口,在相化的状况下,个人自我选择和自我负责趋势越来越著,等等。由此可代法治国家的理和制度设计,的确正在受到来自风险社会的各

    不希望出的事实导致不希望出果,这种状况在根本无法期的候被称天灾或者危害,在隐约可以期的候被称或者风险个表述就是,风险,既与能期的不确定性有,也与任有。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议风险理。这样问题状况管的加,同国家力的合法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里,由风险评估的差异而诱发的各种纠纷也会出不,并促进围绕案件判的各种压力集的活

    风险社会的背景下,决定者与被影响(决定)者之的矛盾,可以主要通在知情后是否仍然同意或承认这种制度安排来理。迄今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主要被认为是防范医疗风险策,但是,随着信息技的普及,知情同意越来越成普遍象,具体表现为信息公问责以及公听会、论证会等各参与式决策。此外有所网政治。再加上那些面不合理现实的屈服和忍耐知情同意在一定意义上也属于知情同意的范畴。

    一般而言,知情同意风险管理方式意味着第三者(家、威机构)判断的相化,通过强制性的自由选择来推行某自我负责的体制。然是一分散风险的技或机制设计,把任从决定者移到决定的被影响者、从特定的个人移到不特定的个人的集合体(社会),并一定范内的个人都承担部分任。

    但是,不得不指出,基于这种同意而作出的公共选择,本身依然充风险这种风险,在访互相促、同攀升的状中可以一无余。

    尽管风险社会的出的确对现代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咄咄逼人的挑,迫使我重新认识制度化的理、管理系的内部构成、公共选择践意和影响以及在范与事运作的反省机制,但风险管理是可以视为对复杂减或者例外行非概率化置。

    个角度来看,司法独立原有充分的理由成不得不固守的底线,程序公正有充分的理由成在非常流的、相的状以不变应的有序化机正是风险社会的非性、多重多性、程性、网性,注定了司法程序的关键

    了在型期中国确立和贯彻司法独立原,有必要大力提倡这样点,即要最大限度地把司法与政治区隔来。要退回到司法消极主。但是,这种消极化并非全面的撤退。

    目前,中国司法的问题的地方没有能的地方没有被对违宪违宪规进审查正方面,司法机关应该极些。但在经济、政治以及意问题上,司法机关应该尽量消极些,只发挥安全、刹以及合法性过滤器的功能。

    应该注意司法只理具体个案的特性,打破把判与直接民主政治合起来的幻想。如果要求法官在具体个案的理中服于政治,就会生因地制宜、因制宜的特殊主义倾向,瓦解法制的一性,使范体系成一堆碎片。而之所以需要司法独立原,就是了防止立法和行政的任意性和妥性,避免政治投机主义对国家秩序的侵

    之,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真正的法治可言,2010年以后中国制度迁的方向也由此得以明确

                            (季卫东/文,《中国改革》2010年第12,删节版本http://blog.caing.com/expert_article-151-1921.shtml

    最后修改时间:2010-1-23 15:13:00 【收藏本日志】
    评论 [发表评论]
    昵称:星空下一只虫子 博客:xkxyzcz.fyfz.cn 时间:2010-1-24 19:06:00
    不管博主在理论上如何正确,都是痴人说梦!
        这样说算轻的,如果博主的主张成为现实,那就是祸国殃民了!
        摆在那里的司法腐败专横已经万民唾骂,除了败类法官自己,只有学者等少数学者不承认了!
        当然学者头脑发热,中央领导可不会。
        所以恭喜博主,您只是痴人说梦,不会被骂祸国殃民了。
    昵称:共和国酷吏  时间:2010-1-24 15:52:00
    你不光是苏力和王绍光的粉丝,你还是冯象的粉丝。
        ~
        你错了,我是司马辽太郎的粉丝。
        
    昵称:十年爱与诚  时间:2010-1-24 15:04:00
    中国法学寻求突破,所亟需之第一要务,就是重建“政法学派”。
        ——
        你不光是苏力和王绍光的粉丝,你还是冯象的粉丝。
        有人在我那里说你和中大,你快去帮我反驳啊。
    昵称:共和国酷吏  时间:2010-1-24 15:00:00
    一语中的,期待司法与政治之间树立“防火墙".....
        ~
        飞兄此议绝不可行,法律与战争,都是政治的延续,不过前者是一种拟制的战争游戏而已。
        ~
        说到底,法律的事情,就是政治的事情。
        中国法学寻求突破,所亟需之第一要务,就是重建“政法学派”。
        不需要诋毁法律的“刀把子”的功能,只需要换个表述词汇,将其视为“国之重器”即可。
        
    昵称:afei 博客:transitionaljustice.fyfz.cn 时间:2010-1-24 14:42:00
    "目前,中国司法的问题是该能动的地方没有能动,该被动的地方没有被动。在对违宪行为和违宪法规进行审查和纠正方面,司法机关应该更积极些。但在涉及经济、政治以及意识形态的问题上,司法机关应该尽量消极些,只发挥安全阀、刹车以及合法性过滤器的功能."
        一语中的,期待司法与政治之间树立“防火墙".....
    昵称:未冥人 博客:wangjindong.fyfz.cn 时间:2010-1-24 13:49:00
    先生,从近来一段时期的政治走向来看,司法独立原则根本就是一个遥遥无期的等待。在当下来说,诚如先生所言,风险社会已然形成。但是,在化解风险社会方面,司法系统对此是无能为力的。而政府给出的解答是一方面是加强控制,另一方面则是尽可能建设福利型社会。在思想层次方面,政府一系列的打黑行动也凿凿显示着我党打算借助于底层群众运动来舒解我们国家秩序方面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在这样的情况下,政治而不是司法已然成为行动的中心。司法独立,倒不如放入自保的层面上来考虑。
         即便从国际层面上来观察,无论是中美之间的摩擦还是中印之间的不爽,都表明我们国家根本没有打算做治理全球的准备。因此,回潮与自保是法律人现在最好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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